及时送医并保留全部病历、票据原件;现场拍照取证。
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单位30日内向九龙县人社局申报;单位不报的,工人或近亲属1年内可自行申请。按项目参保的,以项目参保关系申报,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。
时限刚性 · 逾期费用自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,一般不超12个月;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护理。
用人单位支付伤情稳定后向甘孜州劳鉴委申请,确定伤残等级(本案:九级)。
鉴定费·基金支付基金部分:凭认定书、鉴定结论、票据向九龙县经办机构申领;单位部分:与责任主体结算。
基金支付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人提出解除时,触发两笔"一次性":医疗补助金(基金)+ 就业补助金(单位)。
基金单位协商不成 → 九龙县劳动仲裁(时效1年)→ 15日内起诉。认定争议走复议/行政诉讼。
仲裁前置| 费用项目 |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| 用人单位(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)支付 |
|---|---|---|
| 医疗费、康复费(符合目录) | ✔ 实报实销 | — |
| 住院伙食补助费 | ✔ 按统筹地区标准 | — |
| 经批准异地就医交通、食宿费 | ✔ | — |
| 辅助器具费 | ✔ 按标准 | — |
|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| ✔ 九级=9个月本人工资 | — |
|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(解除合同时) | ✔ 九级=6个月×省平工资 | — |
| 劳动能力鉴定费 | ✔ | — |
| 停工留薪期工资 | — | ✔ 原待遇不变,≤12个月 |
|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| — | ✔ |
|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(解除合同时) | — | ✔ 九级=10个月×省平工资(距退休不足5年递减) |
| 主体 | 责任定位 |
|---|---|
| 施工班组(包工头) | 自然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→ 直接用工方,承担连带/最终责任 |
| 四川弘宁(分包人) |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,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(法释〔2025〕12号第1条);未参保的,停工留薪工资、护理费、就业补助金等全部自担 |
| 总包(水电十局) | 已按项目参保 → 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关系覆盖;若弘宁不具备相应资格,用工主体责任可能上溯至总包;先行垫付后可依法向弘宁、班组全额追偿(法释〔2014〕9号第3条) |
| 项目 | 计算式 | 金额(元) | 支付方 |
|---|
| 风险点 | 应对建议 |
|---|---|
| 30日申报期逾期 | 按项目参保不及时申报,逾期期间待遇由单位自担。上方填事故日期会自动倒计时提醒。 |
| 医疗费垫付无凭证 | 谁垫付、票据在谁手里,决定基金报销款归属。务必书面确认垫付金额并交接票据原件。 |
| 弘宁无相应资质 | 用工主体责任可能上溯至总包(法释〔2025〕12号第1条)。建议核查弘宁劳务分包资质原件并存档。 |
| 私了协议留尾巴 | 和解协议应写明:一次性了结全部工伤待遇、工人放弃仲裁诉讼权利、单位支付部分与基金报销款的归属划分。 |
| 就业补助金递减被忽视 | 工人距退休不足5年的,弘宁一方负担相应递减,可作为谈判变量;已达退休年龄不计发。 |
| 总包垫付钱收不回 | 总包先行支付后,依据法释〔2014〕9号第3条可向弘宁、班组全额追偿——垫付时保留转账凭证与费用清单。 |
| 基数每年更新 | 省平工资计发基数每年约7月更新(2025年度为7646元/月),跨年度解除合同的按解除时上年度基数计算。 |